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6〕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内的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以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其他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