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公安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交通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有效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缓解停车难、治理乱停车为目标,大力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完善停车建设及管理的配套措施,促进全市停车产业化、规范化。
……
七、监督管理
(一)清理恢复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
1.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用途,将停车场违规转让、出租、改做他用等。
2.对已违规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逐步清理恢复停车功能。
(二)依法查处停车场违规行为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新建停车场(库),不得挪为他用。一经发现,将取消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停车场(库)及配套商业经营权,并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据本实施意见,迅速组织开展所负责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投融资、方案设计、手续办理、开工建设等工作。市政府将于年底组织对2015年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总结验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