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发改法规〔2016〕1189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在对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业主、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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