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政综〔2016〕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产业,扶持和加快停车产业发展,积极推进静态交通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出台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14〕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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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八、附则
本意见由交通和城市建设局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共同解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