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城市停车设备建设,有效缓解社会车辆停车难、挤占慢行交通系统等问题,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14〕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十三条 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建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应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沈政发〔2014〕50号要求办理,相关技术指标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城建〔2015〕142号)执行,且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市建委
2016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