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16〕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制订的《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5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
(十一)加强组织保障。市静态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对区县停车建设目标的考核,建立定期沟通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巡查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推进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完善区县静态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落实停车设施建设的“十三五”目标和年度目标,积极履行辖区内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主体职责。(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