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法[2003]206号
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 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 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五、关于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实施 七、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特别规定 八、关于电梯的安全监察 九、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 十、关于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及监测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十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过渡问题 十二、关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问题 十三、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 十四、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十五、关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十六、关于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委托实施 十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十八、关于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情节严重、重大维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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