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1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缓解主城区特别是老旧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停车难的问题,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运营,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住建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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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规划方案和对外出让,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收回一切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共停车场及配套商业经营权。
主城各区政府应对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等各类停车设施进行清查,对未经批准将停车场改变用途,特别是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应限期恢复。对于拒不恢复的,从严进行处罚和取缔,并注销利用此类场地进行非停车活动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行业管理许可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