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发改收费〔2016〕846号
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残联,成都交投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落实公共停车场所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要求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场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显著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以上停车场不满50个车位的应当设置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50个以上车位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
二、免费条件
残疾人本人驾驶机动车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放,出示机动车行驶证、本人合法机动车驾驶证、本人残疾人证(第二代)。
三、保障措施
(一)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其切实掌握并严格执行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做好相应的停放记录。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规范和标准,加强对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设置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根据我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泊位规划设置要求,指导属地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单位做好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各级残联负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牵头做好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对不执行规定的停车场,有权提出意见并建议有关行业主管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建委
成都市交委 成都市残联
2016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