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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5)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价房[2005]058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行为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各县及江宁、浦口、六合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南京市物业管理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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