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川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存放看管收费标准的通知 银价发[1999]091号
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存放看管的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银川市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银价发[97]085号《关于调整市区车辆存放看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结合银川市住宅小区实际,现将银川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存放看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川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存放看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住宅小区设置机动车停车场须按银价发[97]085号的规定,经市交警部门实地查勘批准,并按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佩戴专门标志;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物价、公安交警部门的检查和住户监督。 三、收取看管费后,如由于看管人员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停车场发生存放车辆丢失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予以赔偿,收取停泊车位使用费的只负责提供车位不负赔偿责任。 四、在封闭式小区,为保证住宅小区居民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免受损坏,维护业主和使用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物业管理企业可拒绝小区外机动车辆随意进入小区,因有特殊原因必须进入的,可收取每辆每次1元的道路及设施损坏补偿费。但不得向小区内车主和进入停车场车辆收取。
银川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银川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存放看管收费标准
车型 |
计算单位 |
常住户包月
(辆月) |
非常住户(辆次) |
备注 |
白天
4小时内 |
白天
4小时以上 |
夜间22时至次日晨7时 |
大型车辆 |
|
50 |
3 |
4 |
5 |
|
中小型车辆 |
|
40 |
2 |
3 |
4 |
摩托车(轻骑) |
|
12 |
1 |
2 |
自行车 |
|
3 |
0.10 |
1 |
机动车停泊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 |
车型 |
单位 |
常住户包月 |
|
大型车辆 |
辆月 |
35 |
|
中小型车辆 |
辆月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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