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价费〔2006〕287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第131号令公布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订了《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 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 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物价局成价经[2000]596号和成价经[2001]117号文有关非占道停车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以及成都市物价局对部分停车场特批收费标准的文件即日起一律废止。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收费的相关规定暂时继续执行到成都市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 为了使《暂行办法》与原规定顺利过渡,凡2007年1月1日前已开办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市)县物价局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办理停车收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收费等级划分标准 2、政府定价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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